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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epu1126 发表于 2020-10-27 1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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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电子商务,因其网络购物的自身特点,以及商家追逐利益的需求,导致网络刷单行为盛行,甚至出现了刷单组织,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这种现象如不能有效治理,在损害其他商家和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会影响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破坏市场秩序。

不同的网络刷单中涉及的法律主体是不同的,针对类型各异的网络刷单,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三个部门法不足以规制此类行为时,有必要适用刑法。在汉斯出版社《法学》期刊中,有论文针对现有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网络刷单,是指网络商家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赚取利润,提高商家的综合评价,与刷客虚构交易,造成虚假好评、虚假销量的假象。网络刷单中涉及的各个主体,虽然其共同参与了刷单行为,但其承担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第一、商家自己刷单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商家因自己的刷单行为,给消费者、同行、平台导致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根据不同的刷单类型,既可能承担民法、行政法上的责任,也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网络商家、刷手、刷单组织联合的刷单行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承担的责任类型同上述,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依据侵权法,商家,刷单组织,刷手联合刷单,若给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责任承担方面需要注意两点:一,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取证的困难性,可能导致对每个刷单成员追究责任不现实,也没必要;二,由于各主体在网络刷单中所起作用不同,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应有所区分,所以在追究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时,责任分配的基础就是各主体在刷单中所占地位。

第三、关于网络购物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4条的规定1网络平台若故意或者疏忽地帮助商家刷单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种平台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是,网络平台对商家侵犯消费者和同行竞争者权益造成损失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受损者的请求若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基于网络购物的发展而衍生的网络刷单,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媒介,这种行为不仅仅成为众多商家牟利的工具,也成为许多人专职从事刷单盈利的手段。电商行业快速发展的时代,消费者本应该是受益方,或者说有利于彼此,而网络刷单行为侵犯多方的利益,带来的社会危害也是多方面的。从短期来看,商家利用刷单获取了较多的利益,从长远出发,商家一味追逐眼前短期利益,必然会受到虚假宣传行为的反噬,最终害人害己。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发展阶段,对于网络刷单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规制。本文在分析了网络刷单的法律性质和各主体的责任后,从现有法律出发,确定刷单商家的民事、行政,情况严重的甚至产生的刑事责任,对目前法律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方向。当然,打击网络刷单,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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